(五)体检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考察由沈阳市气象局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有犯罪前科、违法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没有考核依据(如学籍档案)的,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4.不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将在沈阳市气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录用等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人员公示期间(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顺畅,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导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依程序进行递补。
(五)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23825819
纪律监督电话:024-238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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