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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121名工作人员公告
2013-05-29 12:02:54   地区:陕西   浏览:0

  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76名法官任职人选和45 名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拔的范围对象

  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全国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监狱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在攻读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中有一阶段须为法律类专业。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任职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须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取得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 23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0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不含1980年6月4日出生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1977年6月4日出生的)(下同)。

  (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职人选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法律资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C证(放宽地区)。

  3、法律工作经历

  具备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须具备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

  报考人员年龄应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6月4日至1990年6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7年6月4日以后出生)。

  以上法律类专业是指:本科层次含法学(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律,律师,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层次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法律硕士。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