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成绩在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公布。
(五)体检及考察
1.体检
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体检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本人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医院进行,以复查结论为准。
2.考察
根据考核、体检结果,按拟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通过电话向所在单位(学校)了解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学校)作出现实表现鉴定。
应聘人员经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岗位名额,按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核成绩排名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和考察人选及结果在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公布。
(六)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员上报医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卫健委备案。拟录人员名单通过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市妇幼保健院纪检委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卫健委。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拟录用人员无影响聘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三、纪律要求
(一)招聘工作保密、监督等事项按上级部门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实施,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或到医院后通过审查档案等方式发现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本公告未规定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医院研究决定,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6号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科。
联系人:吴老师、王老师、冯老师
联系电话:0898-65388205(人力资源科)
监督电话:0898-68707015(市卫健委人事科)
0898-65202387(医院纪委)
技术咨询电话:0898-66755323、665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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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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