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社会人员(含在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满足《岗位简介表》“其他要求”一栏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含非在编教师)需提供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以及满足《岗位简介表》“其他要求”一栏中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材料,必须确切证明能满足本公告及《岗位简介表》所要求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所有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和一套复印件供招聘主管部门审核。
(2)递补规则。经现场审核,认为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和《岗位简介表》所要求条件的,要当场告知资格复审结果。考生无异议的,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排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3)面试缴费。考生在资格复审通过之后,现场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4)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完成后,面试人选名单在发布公告的网站上公布。
4.面试。面试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1)面试形式。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07-17岗位面试形式为演课)。
(2)面试合格线。面试采用百分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否则,取消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3)总成绩合成。合成规则如下:
①笔试+面试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X50%+面试成绩X50%。
②笔试+技能测试+面试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X30%+技能测试成绩X40%+面试成绩X30%。
(4)体检人选确定。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公布。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另行公告。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七)考察
考察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纳入考察范围。
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若报名时在职但考察前已辞职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和聘用备案
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反映的问题经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实后影响聘用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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