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签协议对象当场放弃签订协议造成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当场进行递补。
(四)体检、考察
1.已签订协议对象须按要求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若考察对象自愿放弃考察,须向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递补规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均不予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经上述程序合格者为拟聘人员,名单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站、区卫生健康局分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2、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或不能于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儿科、整形外科、骨伤科、内分泌科、眼科、急诊科、针灸推拿康复科岗位,在2023年8月31日前不能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必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安排交流调动。如考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上报至上级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聘用人员应在聘用4年内取得岗位所需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否则解除聘用合同。
4、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5、发文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防疫相关事项
目前全国多地出现本土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本次招聘所有工作环节都需按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现场资格确认、考试的,视作放弃。具体要求如下:
1.考生应在现场资料审查前14天申领“健康码”。进入资格确认现场及考点时需进行体温测量,并出示“行程卡”、“健康码”或“甬行码”。“行程卡”无异常、“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应聘者方可进入场地。原则上应聘者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在进入资料审查现场及考点后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等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3.“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此次现场资料审核、面试。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人员(该省无本地疫情)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现场资料审核、面试,其中14天内有本土阳性病例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此次现场资料审核、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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