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8年11月11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6年11月11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8年11月11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1.自2018年11月11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9、202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其他不宜应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六)公示
区卫健委严格按照招聘相关政策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主动放弃、不合格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在该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七)聘用审批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试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试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海陵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225972(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电话:0523-86330065(泰州市海陵区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0523-86339350(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
咨询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
指定网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tzh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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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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