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4.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5.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引才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考察
考察由引才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引才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九、公示
(一)拟聘用人员在“中国三江人才网”或“宜宾人事考试网”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对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期或公示后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由各引才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无误后,由引才单位填写审核确认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其中,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必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60日内提供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和全部档案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期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凭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明确最低服务年限。被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资格。试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人才引进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待遇和管理
凡引进到我区的博硕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享受安家补助8-40万元,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等待遇;硕(博)士研究生,10年内每月享受优秀人才岗位激励。
本次引才岗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满5年辞聘、解聘或调动等情形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安家补助。
十三、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件、资格证书等报名资料应当真实、准确,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或资格不符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聘用资格。考生在任一环节的中断,即失去进入后续环节的资格。
(二)本次引才可能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原因调整考试日程,调整情况将提前在本公告发布网站予以发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安排。
(三)引才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将在“中国三江人才网”或“宜宾人事考试网”上公告。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公告,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如因报考人员不主动关注公告或通讯不畅等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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