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招聘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总成绩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但递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岗位拟招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一般采取工作能力调研、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通过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通知体检后二十日内需拿到体检合格的报告。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在本平台和我中心网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招聘岗位情况、拟招聘人员基本情况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无异议者,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入职后,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七、注意事项
(一)同时符合多个岗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1个岗位。
(二)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符合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要求。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范围与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四)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告知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的情形,故意隐瞒上述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
(五)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六)应聘人员应当配合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010-85243363、3371
监督电话:010-8524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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