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招聘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客观、详实的组织考察材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芜湖市民政局网站、芜湖市人才网上按规定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反映。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招聘工作完成后,将聘用人员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新进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做到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二)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招聘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六)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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