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考核,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现场公布)。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应聘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若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2:1,形不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否则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考核中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成绩或面试资格的人员、未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考察和聘用对象。
温馨提示:参加考核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于报名当天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和解除7天居家隔离检测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的考生,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参加现场报名。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可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体检。
(五)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德、能、勤、绩、廉及社会关系、遵纪守法、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进行档案审查,做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心理偏激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对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资格人员,按照面试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档案审查。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七)公示。对体检、考察、档案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和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占编聘用等手续。
(八)有关问题说明。拟聘用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纪律与监督
(一)纪律监督贯彻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考核资格和成绩。在考核、体检、考察、档案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蒙哄过关的,招聘单位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聘用的将终止并解除聘用合同。
(二)参与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弄虚作假,搞私下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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