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聘用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州人社局网站公示。拟聘用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自动放弃的,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从报考该岗位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该岗位无其他合格人员的,按照调剂办法进行递补,递补后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均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在新兵入伍起运前暂缓签订《协议书》,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予以签订《协议书》;截止到新兵入伍起运仍无法查实的,取消签订资格。
七、签订协议书
对拟聘用公示无异议的,且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受聘人员与各县(市)征兵、编制、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招聘单位签订《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安置协议书》。各县(市)人社局将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调取存放至本级人才中心。
八、退役上岗
受聘人员服义务兵役期间(2年)内,招聘单位为其保留岗位。受聘人员被批准退出现役30日内(2023年9月30日前),持《安置协议书》到所在县(市)人社局和报考岗位所属事业单位报到,各县(市)征兵办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受聘人员是否出现不符合落编上岗情形进行审核,不符合落编上岗条件的退役士兵,通报县(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取消其落编上岗资格;符合落编上岗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人社局办理入职手续,协调财政局确定工资等各项待遇,个人档案转入用人单位。
九、试用期与服务期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与服务期制度。试用期限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落编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服务期为3年(含试用期,不含服现役期),服务年限未满的,不得调离原报考招聘单位,不得报考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及遴选选聘。擅自调离原报考招聘单位、擅自参加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及遴选选聘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十、有关规定
(一)入伍前全程淘汰原则。应征高校毕业生在征兵报名至入伍起运前,在任何环节因任何原因未被批准入伍或查明不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即刻取消事业单位聘用资格。
(二)退役后不予落编上岗情形。根据《延边州公开招聘入伍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延州发〔2020〕1号)规定,以下8种情形不予落编上岗:
1.未服满义务兵役的。指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因退兵、除名等非正常情形退出现役。
2.服役期间受到党纪军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以退役档案中关于处分的记录确认。
3.服役期间转改为军士的。指2023年9月参加部队组织的军士选晋并成功转改为军士继续服役。
4.服役期间考入军校或被选拔为军官的。指服役期间被选拔为军官需要继续服役的。
5.退役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安置政策的。指服役经历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满足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或符合《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满足政府安排工作或供养条件的。
6.退役后未按期报到的。指未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按期报到的。
7.因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相关岗位不再适合上岗并无法调剂的。指因事业单位改革调整等非受聘人员因素导致的岗位变化(如原岗位撤销、原单位撤并等情况),并无法调剂。其中受聘人员仍要求入职的调剂办法为:首先由招聘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部调剂;原招聘单位撤并的,由原招聘单位撤并后的新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调剂;招聘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由招聘单位和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所在县(市)政府,在全县(市)同类型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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