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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重庆忠县赴高校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2020-12-16 21:22:57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赴高校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和名额

  本次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60名,具体岗位及招聘名额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2021届高校毕业生;

  6.年龄30周岁及以下;

  7.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9.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忠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如“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在1989年12月2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2021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以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报考,其中,国内高校就读的,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须为2020年8月1日之后毕业,且在2021年7月31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进行专业资格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五)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符合其他招聘条件但暂不具备教师资格的2021届高校毕业生,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