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3.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4.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5.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引才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考察
考察由引才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因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引才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九、公示
(一)拟聘用人员在“中国三江人才网”或“宜宾人事考试网”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对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期或公示后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由各引才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无误后,由引才单位填写审核确认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其中,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必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60日内提供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和全部档案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期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凭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明确最低服务年限。被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资格。试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人才引进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特别提示
引才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或联系电话留错(更改)、不畅通,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十三、待遇和管理
凡引进到我区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可按我区相关人才政策享受安家补助8-40万元,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等待遇;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10年内每月享受优秀人才岗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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