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其他事业单位
2020下半年重庆璧山区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2020-10-14 21:56:14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20年下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附件1,简称《一览表》,下同)。

     三、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及以上;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年龄要求放宽到40周岁;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身体健康,具备胜任职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规定的有关要求;

  7.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6年10月20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交符合资格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境外高校毕业生须提交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2021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在2021年7月31日前提交;境外高校2020届毕业生,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查。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对国家统一招生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五)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或以下,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