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赴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2020届、2021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高新区2020年下半年赴高校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善于学习,学业优良,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合作意识强,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素养,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须取得相应层次相应专业教师资格证书(执行国家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先上岗、后考证的有关规定);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学科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
8.英语学科教师报名时需已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并于毕业前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9.2020届、2021届高校毕业生;
10.具备附件1中招聘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11.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学历等要求
1.年龄要求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在1989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
2.毕业院校等要求
(1)附件1中序号1至序号17岗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QS发布的2020年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高校,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的研究生;
②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均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137所),且研究生期间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研究生;
③QS发布的2020年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毕业,大学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的本科生;
④“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大学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本科生;
⑤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137所)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
⑥国家“双一流”建设师范大学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大学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本科生或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公费师范生。
(2)附件1中序号18至序号54岗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QS发布的2020年世界大学排名前500位高校或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137所)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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