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拟聘公示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核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经市质检院党委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招聘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依据报考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2次。
1.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5.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十、聘用及备案
本次招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市质检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政策标准执行。若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十一、纪律与监督
市市场监管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开招聘方案、拟聘用人员公示信息和聘用人员备案名册等,面试考核中派出工作人员监督指导招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市质检院纪委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和规定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所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特别提示:
1.如受到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聘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调整的情况,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以新调整的安排为准。同时请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准确、有效的手机号,如遇调整,将短信通知。
2.请报考人员务必遵守有关防疫与安全的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填报等工作。凡违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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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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