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8月22-23日进行资格审查。报考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报考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查,报考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查。
(四)确定面试人员:根据报名情况,由招聘工作小组查阅个人报名扫描件信息,按岗位招聘人数1:5的比例,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择优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比例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面试。
(五)面试时间和地点:8月25日进行面试,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岗位面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招聘岗位面试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届时另行通知。无法联系或未按要求按时到场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六)面试:面试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使用同一套题,实行量化打分,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75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招聘环节。面试结束当场宣布成绩,同一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相同,则加试一题。
(七)资格复审:面试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资格复审人员。8月26日进行资格复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岗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各县(市、区)招聘岗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
(八)体检:8月27—28日进行体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岗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招聘岗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待定。体检将组织体检对象在县级以上具有体检资质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检,并到指定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考察:9月1日前完成,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岗位由招聘单位负责考察,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岗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十)公示:9月2日—11日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分别在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面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
(十一)聘用:公示无异议的,2020年9月20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后待遇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幅增加名额面向全国开展基础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七、纪律和要求
(一)对违反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
(二)坚持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职责,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现场需进行健康排查
1.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前,需配合进行体温测量,并于面试前3日内申领“云南健康码”,体温正常,且健康码为绿码者方能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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