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实施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后考证”,在1年试用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上述人员在规定时间里不能取得上述证件的,取消相关资格。
5、现场缴费:资格审查合格后,现场缴纳报名费50元/人。
6、领取准考证:完成报名的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7、现场报名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若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报名信息填写虚假的,经核实将取消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公告招聘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面试、考核
1、高层次人才面试方式:讲课或结构化面试
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形成竞争比例的,由十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面试,教师岗位为无学生讲课,教辅岗位为结构化面试。对未形成竞争比例的,由用人单位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进行考核。
2、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面试方式:考核
由用人单位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进行考核,学校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及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3、面试、考核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持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时间地点、考场安排等参加考试或考核,未按要求参加的或逾期未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面试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体检、考察
1、体检
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
2、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招聘单位进行,考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查档案、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在考察前办理完成辞职或解聘手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
(四)公示、聘用
考生经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通过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教育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招聘单位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三、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考生在招聘工作各环节须遵守现场防疫规定,出具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入考场。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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