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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紧缺职位公务员公告
2019-12-17 22:31:28   地区:浙江   浏览:0

部分职位需要进行专业测试的,按招录计划中备注说明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划定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合格分数线并确定体能测评、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单位在各招录职位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5比例确定体能测评或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面试

省级招录机关单位的面试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社区市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知识测试的,面试和专业知识成绩均应达到60分以上,面试总成绩按备注栏要求合成。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前,招录机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六、体检、考察、录用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总)成绩再相等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总)成绩×60%

在笔试阶段进行专业知识或技能水平测试的职位,笔试总成绩按备注栏要求合成。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分别占40%、60%合成计算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省级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根据总成绩按招考计划的1:2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其他职位均按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报考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察学院职位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单位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2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附件:浙江公务员紧缺职位.xlsx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