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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兴安盟行署序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告(第六号)
2019-12-02 14:32:19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内蒙古 浏览次数:0

  (8)盟外在编的和盟内企业在职应聘,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原件;

  (9)应聘人员本人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名承诺,保证递交的相关资料与人事(学籍)档案相关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相关资料和内容真实可信;

  (10)引进人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引进公告确定的引进条件、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资料和人事(学籍)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专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资格审查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向应聘人员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给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资格审查要双人审查、集体研究、领导签字。同时,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1)资格审查部门,向盟人社局送审之前要对应聘人员应该提供的报名资料和人事(学籍)档案认真审核,保证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报名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档案内报到证、工作经历证明、档案资料审核表等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以便及时审核。

  (12)需要开具调档函的应聘人员报名之前,凭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引进人才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科开具调档函。盟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482-8266510,盟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82-3972708。

  (三)资格审核

  1、盟人社局组成资格书面审查组,根据《公告》引进人才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参加评估资格。

  2、审核结果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公布。

  (四)评估

  评估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另行公布。

  (五)体检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1号及修订标准执行。

  2、应聘人员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考察

  1、考察工作由各引进人才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2、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部门要将考察工作情况和考察结果书面形成书面材料,报盟人社局备案。

  (七)公示和聘用

  1、确定的拟引进人才信息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引进;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引进。

  3、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引进人才主管部门向盟人社局提交档案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聘用、编制注册手续。

  4、引进人才从办理聘用、入编手续完毕下月起上岗起薪,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引进人才列入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待遇,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四、有关要求

  (一)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引进人才工作全过程,在引进人才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引进条件和要求不符或故意隐瞒个人信息、扰乱正常引进人才工作秩序的应聘者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二)应聘人员在引进人才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资格审查、评估、体检、考察或聘用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