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同一选聘岗位的现场资格确认通过人数与选聘计划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选聘计划。
(四)考试
对选聘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条件的岗位,可根据教育背景、专业素养、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情况,经面谈考核直接确定选聘体检、考察对象。
对选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条件的岗位,可采取面试的方式择优选聘录用。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笔试成绩不带入总成绩,不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按面试成绩确定选聘体检、考察对象。
市级部门选聘岗位,统一笔试时间为11月30日9时至10时30分,统一面试时间为12月1日(周日)8时30分开始。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选聘岗位,笔试、面试工作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面试主要测试选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对因放弃或规定时间迟到产生的空缺名额不递补。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成绩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工作一般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工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体检、考察环节中,因放弃或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的递补办法,由各选聘单位在选聘公告中明确;经公示的拟录用人员无故放弃或逾期不报到的,取消选聘录用资格,并录入宁波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
四、市级部门选聘相关政策
1.选聘录用到市级部门的,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含试用期三个月),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4.选聘录用人员参照聘用单位同级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相关政策由各地分别制定。
请有选聘意愿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关注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各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及时链接区县(市)及市级部门、重点开发园区发布的具体选聘公告。报名时,请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选聘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会同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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