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6年11月14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4年11月14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6年11月14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1.自2016年11月14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1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7、201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其他不宜应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七)公示
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指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泰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用期为3年,3年内不予办理调往姜堰区外的调动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23-88869176(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
0523-88869415(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
0523—88101647(泰州市姜堰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
咨询时间:工作日 09:00-12:00、14:00-18:00
指定网站: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
附:《泰州市姜堰区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泰州市姜堰区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
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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