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空缺的名额,在相应岗位入围体检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公务员相关录用考察办法执行。因放弃考察或考察淘汰的,可在相应岗位入围体检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考察还需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定为考察不合格。
(七)聘用
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权限批准后办理报到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解除原聘用(劳动)合同;2个月内未解除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考察结果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在相应岗位入围体检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察;对反映的问题在30天内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之后因故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
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常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因此造成的空缺不再递补。
本次招聘,如无合适对象,允许招聘不足或空缺。
新聘用的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经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自谋职业。
新聘用到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服务期须满5年,方可办理流动手续;新聘用到市直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服务期须满2年,方可办理流动手续;招聘条件另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有关招聘政策和具体要求及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公告。
(二)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任职(执业)资格、等级等均包括以上层次。有学位相关要求的,学位必须与要求专业学历相符。
(三)年龄、工作时间、职称、任职(执业)资格取得时间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常住户口所在地以2019年10月17日为准。
(四)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注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五)缴费确认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指标5倍的岗位和需要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确认的岗位,将对报考者的相关报考资格进行复核。不按要求参加复核的,视作放弃考试。经复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报考资格。经复核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不足招聘指标3倍的岗位,将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符合该岗位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
(六)在职事业人员须在报名前与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沟通,取得同意后方可报考。
(七)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以及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详见附件2)执行。
(八)按照《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应该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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