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企业人员资格审查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核。
五、考试考核
(一)企业引才。实行自主招聘,由企业自行确定考核方式并灵活组织实施。择优确定拟引进对象并签订意向协议书。市级国有、民营企业聘用人员分别由市国资委、市经信局汇总,区县国有、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由区县人才办汇总,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人才办备案。
(二)事业单位引才。采取面谈、面试考核、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考生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按照《面试考核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考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面谈。对报名并资格审查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采取现场面谈、座谈交流方式进行直接考核,择优确定意向人选并签订意向协议书。
对特别优秀又暂无合适引进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可先行登记在册再面向全市定向推荐、双向选择合适岗位。
2.面试考核。对仅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报考的岗位,招聘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发文明确的医疗卫生、地勘水文、文化艺术等相关专业的岗位,招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采取面试答辩、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意向人选并签订意向协议书。
3.面试+笔试。对报名并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涉及G类人员的岗位(乡镇事业单位除外),所有报名人员先进行面试,择优确定意向人选并签订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人选”),再另行统一时间进行笔试(业务技能测试或综合素质测试)。笔试另行组织并提前公告。
4.成绩计算方式。总成绩为100分。进行面谈或面试考核的,考生总成绩=面谈或面试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进行面试+笔试引进的,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5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50%。
5.面试考核结果应用
①面谈或面试考核成绩低于75分的,考生不确定为意向人选,不签订意向协议书,不确定为体检对象。
②引才岗位参加面谈或面试的人数,少于开考名额3倍的,视为未形成竞争态势,意向人选面谈或面试成绩不低于80分,方能被确定为体检对象。
③引才岗位形成竞争态势的,一般按照意向人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④对未确定为体检对象的意向人选,市、区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需求,按“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未招聘到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启动统筹调剂程序,进一步优选体检对象。
⑤对只进行了面谈或面试考核的考生(意向人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笔试对考生业务技能水平或综合素质进一步测试,并按照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面谈或面试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50%+笔试<满分为100分>×50%)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⑥同一岗位拟进入体检的考生(意向人选)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相同的,由市人才办统筹组织加试,择优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的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一)体检。体检对象按照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另选一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到或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主要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档案进一步核实,对其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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