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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聘辅警230人简章
2019-06-17 09:40:15   地区:山东   浏览:0

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视为体检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二)考察及政治考核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和应聘期间的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果 作为确定聘用人员的依据之一。因涉嫌违法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将终止招聘程序。

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近亲属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

(三)人员递补

对应聘人员因放弃体检、考察、聘用资格,以及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不合格,可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人选。

七、聘用及待遇

(一)聘用

1.经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在职人员拟聘用的,应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原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公示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3.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履职,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4.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予以留用,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待遇标准

1.聘用人员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月,绩效工资500元/月。

2.试用期间发放的试用薪酬,不低于当年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3.新聘用人员的薪酬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开设招聘辅导培训班。不向应聘者收取任何报名费、考试费等费用。

本简章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解释。

咨询电话:0531-61317813、61317825、85082457

监督电话:0531-8508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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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9年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计划表》.xlsx

附件2:《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xls

附件3:《应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务辅助人员诚信承诺书》.xls

附件4:《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doc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