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为报考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察不合格者取消相应资格。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在该岗位课堂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选岗
考察政审合格人员参加选岗。根据报考同岗位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限选所报学科的一个岗位,当场确定,不得变更。空缺岗位在该岗位课堂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组织体检、考察、选岗。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原简章发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聘用等手续。如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拟聘人员明确放弃或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报考人员应在接到报到通知后45日内按要求到单位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招聘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等相关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服务期不少于5年,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八、招聘咨询和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519-85127371,0519-85177992
网报系统咨询:0519-88266686
监督举报电话:0519-85163002,0519-85127786
九、本简章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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