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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上杭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72人公告
2017-04-24 18:04:37   地区:福建   浏览:0

6、招聘单位经空缺职位面试结束后仍有缺额且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缺额职位统一在上杭县公务员局网站上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本人的自愿申请,在参加空缺职位面试(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且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等规定要求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缺额职位的体检考核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办法:

1、体检按照《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闽人发〔2008〕168号)等的相关规定及以下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不按要求参加所确定招聘职位体检的或自愿放弃体检者,视为自愿放弃本次招考资格,不再确定为其他招聘职位的体检对象。上杭县医院、上杭县中医院招聘职位的体检对象分别由上杭县医院、上杭县中医院自行组织体检工作;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职位的体检对象体检由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体检。

2、 体检按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要求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其中:

(1)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日进行复检;

(2)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3)体检对象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提交复检申请,由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考生复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对相关体检对象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女性体检对象因怀孕不能进行相关体检项目检查而造成体检医院无法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结论的,对其实行延期体检,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与体检对象书面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体检对象在约定的延缓期限内可进行体检时,经本人书面申请,按上述要求进行体检;在约定的延缓期限内未进行体检的,按自愿放弃本次招聘资格处理。

3、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4、相关职位在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该职位按相应考试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人选。因怀孕延期体检的女性体检对象,如延期体检不合格,不再顺延递补体检对象。

(二)考核办法:

1、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进行考核;如相关职位有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者,按上述“体检办法”中相应的人员递补办法进行递补。因怀孕延期体检的女性体检对象,体检合格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2、考核主要以查阅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为主。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天内,须落实本人人事(毕业生)档案存放情况;如人事档案(或毕业生档案)在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外单位保管的,须在上述期限内到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档手续,并在发出调档函后20天内将本人人事(毕业生)档案按规定转到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3、考核对象还须在接到考核通知20天内,向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以及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考核对象为国有单位正式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及有无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其他惩戒的证明。

4、因本人原因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送达的,视为自愿放弃考核和招聘资格。

5、在考核中发现考核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