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相同的,需要面试的职位按考生笔试的专业成绩高低排列顺序依次优先确定,若专业成绩相同的,按考生面试成绩的高低排列顺序依次优先确定,若面试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面试,取面试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医院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指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报考者若属于永春县外在职人员,应在体检前向永春县教育局提供其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辞职证明或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4.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考核
1.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核。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相关政审考核材料。考生未配合招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政审考核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及聘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1.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永春教育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后,除特教学校职位外,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职位将根据招考专业岗位设置,先由第一轮招聘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任教学校,再由补充招聘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任教学校。若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相同,则参照体检对象确定方法来认定优先顺序依次选择。
3.任教学校选择完成后,由招聘单位与考生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为期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为在职在编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环节,因本人弃权或不合格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二)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并入围体检后弃权的,或进入考核、拟聘用公示等环节后弃权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永春县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参加自主选择任教学校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不报到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永春县新任教师公开招聘。
(三)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及其他相关招聘信息将在永春教育信息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查询。因未关注网站相关信息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全责。
(四)补充招聘工作将根据我县本次招聘计划的完成情况在永春教育信息网另行通知。
(五)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0595-23898249;咨询电话:0595-23880266。
(六)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永春县教育局、永春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7年永春县公开招聘公立学校新任教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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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人社局
永春县委编办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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