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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招聘公告(100人)
2017-03-10 17:37:58   地区:海南   浏览:0

(五)体检

体检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取消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根据岗位要求,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品质、实际操作技能等情况考察。考察地点安排在省妇幼保健院儿科、妇产科,考察期满由考察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提交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

(七)录用与公示

经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间有问题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1.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规培合同3年。

2.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四、培养管理

(一)人员培养

1.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安排到国家级或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3年。

2.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定期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1年。

(二)人事管理

1.所有招聘人员执行本项目服务期为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与省妇幼保健院建立劳动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2.招聘人员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累计时间为5年,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为1年。

3.服务期内,志愿留用在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可由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现有编制内优先解决,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已满编的,由市县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市县事业编制总量无法调剂解决但确需引进人才的,可报省编办批准后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4.执行项目服务期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或自主择业。

5.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培训期满时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

(三)相关待遇

1.聘用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同等待遇,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助、五险一金等(在省外规培人员不低于5000元/月,在省内规培人员不低于3300元/月)。

2.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五险一金”、档案工资由省妇幼保健院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奖金及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放,要求不低于当地综合医院同级别医生的平均水平。?

3.在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期间,与省妇幼保健院员工同工同酬,相关工作待遇由省妇幼保健院发放。?

4.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应当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少于规定服务期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人员,工作补贴不再发放,并按每少服务1年向省妇幼保健院返还1/6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前述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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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报名表.doc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