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或自动放弃考察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县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未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四)新聘用人员试用期1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予调整聘用岗位;凡在普安县服务不满5年者,视为违约,违约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新聘用人员安排在乡镇(街道)从事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无论进入到招聘的哪项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考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9—7237576(县人才交流中心)
监督电话:0859—7235313
原标题:普安县公开招聘乡镇(街道)政务中心事业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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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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