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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兴仁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410人公告
2016-04-29 14:17:17   地区:贵州   浏览:0

 

2、如同一职位考生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根据各职位招聘计划数,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含同一职位末位并列人员)。

(一)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不合格者若有异议的,体检人员可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兴仁县招聘办公室组织到指定的上一级医院进行复检。未按时参加、放弃体检(复检)或体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不再递补体检(复检)人员。

(四)体检(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复检)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在县招聘办的组织下,由用人单位考察。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招聘办公室。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个人档案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截止到2016年5月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在职在编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试用期人员。

(五)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六)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七)近5年来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后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的。

(八)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九)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十)在考察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提供考核依据(档案)或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一)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未解除的。

(十二)隐瞒不能报考信息的。

(十三)应届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或相关证书的。

(十四)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其他情形的。

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或自动放弃考察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十一、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 经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 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