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有关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宾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8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的各类高等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26日(含)至1997年10月26日(含)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26日(含)至1997年10月26日(含)期间出生)。
3.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4.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
招考岗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5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3、201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能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5.要求“具有新宾县户籍”的招考岗位,仅限2015年10月26日前本县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6.要求“退伍士兵”的招聘岗位,仅限2015年10月26日前退伍人员。
新宾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笔试、面试)考核的方式,笔试开考比例为2:1,如岗位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则取消或缩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招聘步骤
1.公布招聘计划
新宾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以公告形式(即本公告)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fsrs.gov.cn)上发布,同时明确相关事项。
2.报名
(1)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5年11月5日、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报名地点:新宾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地址:民族商场南50米)。
(2)报名费:50元/人。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由考生根据本公告认真填写《2015年新宾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报考人员要确认本人符合该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如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4)报名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便招聘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复印件需用A4纸):
①《2015年新宾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考生需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粘贴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要求“具有新宾县户籍”的岗位,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⑤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需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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