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6、资格复审出现缺额的,根据各岗位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全部递补进入资格复审。
八、面试
1、面试由盟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面试工作相关规定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报盟人社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面试满分为100分。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等方式进行。各岗位面试方式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和考官公布。
4、面试环节,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须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题。
5、应聘乌兰浩特第二中学及乌兰浩特市蒙古族初级中学“蒙授教师”岗位的应聘人员必须用蒙古语作答;应聘阿尔山市部分事业单位各“蒙汉兼通人员”岗位的人员必须使用汉语作答;应聘盟直部分学校及阿尔山市部分事业单位其他岗位的人员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通知书上注明并在资格复审时向复审工作人员说明),也可用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6、对于实际到场参加各教师岗位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对于实际到场参加结构化面试各岗位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7、根据面试需要设立考官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
8、面试使用标准化考场。面试结束后,将试卷、《考官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以及面试音像资料等原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九、公布考试总成绩
1、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X60%+面试成绩X40%。
2、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公布。
十、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进行加试。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盟直部分学校各招聘岗位的体检工作由盟人社局组织实施,阿尔山市部分事业单位各岗位的体检工作由阿尔山市事业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3、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4、盟直部分学校各招聘岗位的考察工作由盟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阿尔山市部分事业单位各岗位的考察工作由阿尔山市事业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2015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其他事项
1、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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