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象山县医务人员招聘61人公告(第二次)
4.新录用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经考核合格的,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5.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象卫党[2008]21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6.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6572595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8.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原标题: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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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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