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届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携带的证件有:(1)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习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3)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水平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各招聘职位要求提供);(4)报考有户籍要求职位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户证中心户籍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按各招聘职位要求提供)。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取消面试资格。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放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书面确定不参加面试的,在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并在面试实施2天前完成资格复审。
5.面试。若招聘职位指标数与入围面试人数不足1:3比例或现场参加面试人数不足1:2比例的,相应削减或取消该职位招考指标。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50%,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成绩当场宣布。
面试人员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在宁波市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布。
6.体检。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职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体检。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不再进入之后的程序。体检费用自理。
7.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考察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淘汰。
8.公示与录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如综合成绩相同,则笔试成绩高的为拟录用人员,如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则加试一次笔试,成绩高的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波市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期内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经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港澳台和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应同时持有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录用资格。因此造成的名额空缺不再递补。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因此造成的名额空缺不再递补。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五、录用人员待遇及试用期
新录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初次就业人员为一年)。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待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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