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
(一)笔试
笔试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山西省卫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医疗技术类专业人员笔试采取人机对话(专业测试)和纸笔形式(公共基础知识)相结合的形式、非医疗技术类人员采取纸笔形式进行,拟定于4月25日至4月26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笔试成绩按两部分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占综合成绩的60%。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应聘人员免笔试(仅限报考副高岗位或博士岗位),其他报考人员均应参加笔试。
(二)面试
本着公正、高效、节俭的原则,面试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和监督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笔试成绩以岗位从高到低排序,硕士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2比例、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护理岗位及专科以上学历要求的岗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医疗卫生技术类、非医类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实际沟通能力等,占综合成绩的40%;护理岗位面试只进行实践技能操作,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当天对外公布。
面试后任何环节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的岗位,一律不予递补。
(三)同一岗位笔试人数超过每场笔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试机构随机分组进行考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入围名额;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四)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非医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40%;
3.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名次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4.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5.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的招聘岗位,拟聘人员综合成绩须达到70分。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统一组织在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报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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