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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4-03-17 16:34:55   地区:辽宁   浏览:0

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考核工作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确定后,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ng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为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有关政策

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将被视为自动弃权。

3.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复印件),可到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招聘过程要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其他

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在招聘考试期间,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系统的通知公告。考生在报名期间如有疑问请向招聘单位咨询。

招聘咨询电话:024-96315-1-1203或1211

监督举报电话:024-96315-1-1202

附件:2014年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