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类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内容
B类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内容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大纲(试行)》规定的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基本防卫技术、基本攻击技术、徒手控制技术、解脱技术)、警械使用技术(手铐使用技术、警绳使用技术)、搜身带离技术。
3、C类职位笔试内容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一科,总分为150分。
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3(A类职位比例可放宽至1:3以内)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B类和C类职位招聘计划数与拟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调整比例(不小于1:2)或招聘计划数。
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则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B类职位体能测试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试。B类职位中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能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民警体能测试标准》进行。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准考证。
(四)综合成绩计算
A类职位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B类职位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体能测试成绩×30%。
C类职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综合成绩等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简章规定招聘职位所有科目的考试,综合成绩方能有效。如未参加其中任一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体检
体检根据招聘职位人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按1:1比例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A类、B类职位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体检须在县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结论一律不予认可。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综合成绩公布后,凡进入体检的考生,体检之前必须保持通信畅通,无法联系和在规定的体检时间不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弃权。体检不合格的不予递补。
八、考察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往届考生考察政审主要以户籍所在地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2013届考生考察政审主要以在校的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为不合格,取消考生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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