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考察
(1)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的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医院应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不合格人员可按规定进行复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3)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复审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照规定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十)公示
招聘每个环节结果均在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其中确定为拟招聘人员的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为7天。
(十一)报批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郎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在编在职人员或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等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首次聘期为五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考务咨询电话:县人社局 0563-7026693
监督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0563-7026267
附:2013年下半年郎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RAR
郎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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