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泉州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与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告
(2)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3)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其中,在最后一学年(正式毕业前)入伍并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视为符合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4)符合《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
特别说明:(1)除闽人发〔2006〕10号文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2)报考专门岗位的考生和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加分手续办理具体事宜将在石狮市人才网发布,请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及时关注。
(五)笔试成绩查询。笔试卷面成绩将于笔试结束约10个工作日后在石狮市人才网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
(六)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卷面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均为50分(加分后,下同)。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线者,一律不予参加资格复核。
五、资格复核。
(一)资格复核对象的确定。根据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同一岗位如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卷面成绩优先录取;如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者优先录取;如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且均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者,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另外组织笔试或面试。
(二)资格复核结果。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条件以资格复核确认的结果为准。经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按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在资格复核期限内完成。
六、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复检规定。报考者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其他要求。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应于体检或考察前2天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体检资格。
(二)考察
1、考察的组织。由石狮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
2、考察内容。考察内容包括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了解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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