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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简章
2013-04-11 23:14:2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河南 浏览次数:0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使用我省检察机关空缺的政法专项编制,组织实施全省统一招考检察机关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3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3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缺职位的补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检察院(含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学历证书上专业的限制,但报考非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到2013年4月22日。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除应符合上述职位对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8年4月22日至1995年4月22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4.8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6、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任职回避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不得报考。

  6、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