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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太原市小店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9-12-31 16:16:30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山西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2〕3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0号)及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小店区卫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0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0名,招聘名额及具体岗位条件详见附件《2019年小店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本次招聘岗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期内不允许工作调动。

  三、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

  5.符合各报考岗位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详见《岗位汇总表》;

  6.报考的年龄要求一律按周岁计算,年龄计算基准时间为:35周岁及以下为198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为197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45周岁及以下为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7.已就业人员报考时,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征得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书面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或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

  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报名);

  7.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9.在原单位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由省、市医学会鉴定)或被吊销医师执照的人员;

  10.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此次招聘设置“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名。

  1.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到2019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

  2.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9年服务期满(含到2019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现仍在岗的人员;

  3.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到2019年劳动合同期满,持有《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在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任现职满3年,考核合格人员。

  以上考生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须同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人员待遇

  报考人员招聘后,纳入小店区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单位性质享受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