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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四季度重庆市涪陵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10人)
2019-11-11 09:52:05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对象及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及招聘指标、岗位和要求详见《涪陵区2019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求信息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6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周岁,即1983年11月16日及以后出生。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要求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202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现场资格审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