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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卫健系统招聘简章
2019-10-19 09:42:59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内蒙古 浏览次数:0

  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或现实表现、个人诚信、报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被考核对象弃权或考核不合格的,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被考核人员应在10日内提交考核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同等条件下有相应医学执业资格证的优先录用;未按时提交相关的人事档案,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九、公示和聘用

  (一)对体检和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2.在本次招聘通知下发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列编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对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十、合同签订及工资薪酬

  (一)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五年。聘用后,违约人员要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

  (二)聘用后工资待遇。

  1.护士、网络信息管理员、法律和财务岗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研究生执行标准每月2600元,大学本科执行标准每月2300元,专科及以下执行标准每月2100元;绩效工资:平均按每月500元发放。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聘用合同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等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差别发放,绩效工资每年发放一次。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临床、中医、蒙医、口腔、针灸推拿、影像、检验、麻醉、中西医、验光、药剂人员聘用后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事业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十一、纪律和监督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为强化报考人员的诚信意识,杜绝考试替考、舞弊等违纪行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