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等院校招聘 >> 高校教师
2019下半年四川民族学院直接考核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2019-10-02 09:42:23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四川 浏览次数:0

  (二)考核评分及成绩计算方法

  1.专业素质测试和综合面试满均分为100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以有效分的平均值为应考者的实际得分,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予以取舍。

  2.考生的考核总成绩=专业素质测试成绩(×70%)+综合面试成绩(×30%)。

  被考核人员的综合面试成绩或专业面试成绩任意一项低于60分,不予录用。

  (三)考核成绩公布

  考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民族学院网站公布考核成绩和体检人员名单。

  七、确定体检人员

  按考生的考核成绩及招聘岗位的计划数1:1确定体检人选,若体检不合格,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由报考人员个人向体检医院缴纳。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学校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九、公示

  考核、体检合格者,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内及以后因举报查实取消资格或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十、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四川民族学院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毕业两年来尚未就业的考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四川民族学院负责对报考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汇总后将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省教育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公告以及我院报送的审核确认材料,对拟聘用人员的报考资格和本次直接考核招聘的规范性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通过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

  我校凭确认复函,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四川民族学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一、待遇

  取得聘用资格人员,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聘用岗位、执行所聘任岗位工资及各项待遇。符合我校刚性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还将按《四川民族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兑现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十二、纪律与监督

  为确保直接考核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将严格按照公告的程序进行,整个招聘工作均在有关部门监督之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