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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江津区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9-03-13 22:59:0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2019年重庆江津区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江津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5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等要求详见附件1-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得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到36岁,在1983年3月26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附件5)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六)服务期限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人员在江津区最低服务期限为3周年,考核招聘事业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周年。未满服务期,不得向区外交流或转聘,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七)其他有关事项

  往届毕业生报考岗位要求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须在2019年3月26日前取得(岗位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要求);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9年3月26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201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考试合格)须在2019年10月31日前取得,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