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3.面试
参加面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形式采取模拟授课和答辩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另行通知。
4.体检
对通过面试人员组织体检,以各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接到结果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复检费用均由考生自理。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凡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5.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政治审查与岗位实践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不再进行递补。
6.公示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在原公告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7.报批与备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公示期满后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和《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8.聘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其他情形导致招聘岗位空缺时,不再进行递补。
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未取得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等相关证书,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有关要求
拟聘用的2019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书,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在规定时间收取拟聘用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教师资格证,进行统一审验,提供虚假证件、证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证件不齐全的不予聘用,并按违约处理。
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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