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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8-12-11 11:12:07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上海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上海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上海市2019年度各级机关及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或一级主办)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12月至20001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12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公安系统特警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至大专学历);

(八)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812月。

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参加并通过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体能测试。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考生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大学生村官选聘按照中央与本市大学生村官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二、考试报名办法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通过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面向社会发布。考生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机关咨询电话一览表》。

为方便考生,市公务员局就报考政策、网上报名操作和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考生可通过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阅。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时间为2018127000131200,报名网址为上海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

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告和职位简章,在招考对象栏中选择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不限。同时,在专业类别栏中选择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专业科目中的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