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聘岗位专业等情况,设立若干专业测试考官组,每组考官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同一考官组内的应聘人员,现场抽签确定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和应聘人员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报考人员专业测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要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有关平台,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信用情况,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合格。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公安厅、学院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省公安厅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社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安徽公安职业学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宜
本次招聘工作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学院按我省人事考试规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公安厅、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联系电话:0551—65381209,65382345。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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