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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庆开州区卫生和部分其他事业单位考核招聘25人公告
2018-05-19 11:13:1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卫生和部分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考核招聘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5名,其中: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1名、招聘部分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

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等详见《开州区2018年考核招聘卫生和部分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考

1.具有中国国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作风正派,品行良好。

2.学业成绩优秀,品学皆优,综合素质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体检标准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在本《简章》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证、学位证和相关资格(资历),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条件、专业条件及其它条件。

5.报考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计算截止时间为现场报名开始的前一日)。

6. 聘用后须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及以上,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不得向区内其他单位或向区外单位交流调动,否则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本次考核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学校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学校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师范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制须从其规定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相关事项

1.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现场报名时其学历(学位)须已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8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3. 报考人员为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与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人员为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名时须已取得与报考岗位所要求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4.《岗位一览表》中要求的专业条件,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8月修订版,附件5)审核报考专业。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按照本《简章》及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招聘岗位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须一致。考生按照报考岗位分类竞争、分别聘用。